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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试点前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也就是说,职工为了保证离退休后能够按月足额领到离退休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该从参加工作当月起,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到所在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同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也就是工资的发放单位,但也有部分职工由于借调等原因,工资并不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这时,他的工资发放单位应按月向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或建立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该职工的月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并为该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试点前个人账户的规模: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2%;1998年1月至2001年6月30日为11%,由个人缴费和企业划入两部分组成。从实行个人缴费到1995年底按照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额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试点后个人账户规模从试点前的相当于个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从目前的平均5%一步提高到8%。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形成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的建立,可以使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的属性更加明确,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缴费积极性,也便于支付、转移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