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所需费用如何支付?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后,由所在企业凭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流产或者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报《生育保险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一)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二)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
(三)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
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委托职工所在企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