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是否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按照过去公费医疗的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的门诊四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四优先)、住干部病房、定期检查等照顾政策不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发生的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