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交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交由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3)交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登记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4)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具体程序是:1.填写《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必须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关证件和资料;5.经审核合格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