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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诊疗项目不可以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辽劳转字[1999]41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

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