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是:
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其亲属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计算。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即配偶5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40%。但是初次核定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在以后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时,不受此限制。
(3)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标准发给,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这里供养亲属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