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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按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办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随同关闭破产的矿山所属的集体企业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