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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承包制或租赁制的单位,其经营者是否应执行国家有关生育待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编辑:         来源:

       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规定,单位实行承包制或租赁制,只是单位经营形式的改变。因此,单位经营者应该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关生育待遇的规定。另据《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劳人险[1988]8号)规定,承包、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必须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待遇,必须按照执行,不能自行降低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