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0%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0%缴纳,全部划入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