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个人账户可作如下处理:职工被判徒刑或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被判徒刑缓刑期间,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