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为规范全国就业公共服务标识的使用与管理,推进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就业公共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26〕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就业公共服务标识的设计规范、使用范围、管理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规范标识使用,提升就业公共服务形象
各市要深刻认识规范使用就业公共服务标识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在办事大厅、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零工市场、就业驿站等服务场所全面规范启用全国统一标识。使用过程中要确保标识的整体性、规范性与协调性,严禁擅自变造、拆分或调整标识的图形、文字、色彩及比例等要素。要将标识使用管理纳入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整体部署,切实履行好本行政区域内标识使用的授权审核、日常监督和规范维护职责,维护好就业公共服务的品牌形象。
二、推动标识管理与辽宁特色品牌建设有机融合
各市在使用全国统一就业公共服务标识的同时,要联动做好“就在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推动全国统一标识与地方特色品牌有机融合,在线上服务平台、线下服务场所有效叠加,持续扩大公共就业服务品牌的影响力和辨识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标识使用管理常态化长效化
各市要高度重视就业公共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标识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要求,确保《办法》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地。结合年度就业创业服务营商环境建设重点任务,统筹做好标识规范使用、基层站点建设、“就在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推广等工作,推动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提质增效。及时组织开展标识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就业公共服务标识的源文件已上传至指定邮箱(xinxihua2022@126.com,密码:Xitongfuwu2022),请自行下载使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10302000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