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新区人力资源局、财政金融局:

  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和规范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服务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创业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8〕12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管理,按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给予补贴的创业培训,主要任务是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通过培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培训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以下简称GYB)、“创办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YB,含创业模拟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改善你的企业”(简称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简称EYB)培训。

  第三条  根据(辽财社〔2019〕276号)、(辽人社发〔2019〕11号)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是: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取得相关部门培训资质认定的服务单位。

  (二)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专职或兼职教师,需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相应培训课程的创业培训讲师合格证书,并提供聘用协议,同时向市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备案;至少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三)有不小于50m²的创业培训理论教学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并提供教师休息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

  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机构还要有不小于100m²的创业培训实操教学教室,配备至少30台电脑,有能够保证教学需要的独享光纤宽带接入。

  (四)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3年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第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确定承办创业培训的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发布公告。各级人社部门在本地区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时间、申报地点、申报条件、委托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申请受理。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组织评估。各级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四)公示确认。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意见择优提出拟公示委托培训机构名单。通过本地人社部门官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作出委托决定。

  (五)签订协议。人社部门与被确认为委托培训机构的单位签订培训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网络创业培训推广初期,由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在创业培训认定机构中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方式,择优选择网络创业培训试点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机构退出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培训机构信息,跟踪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实施标准

  第八条  创业培训技术标准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18〕2号)执行。各级人社部门要有效引导和规范创业培训的课程开发、培训组织、师资培养和机构管理工作,以创业需求为导向,以培训效果为目的,以培训技术为驱动,以培训机构为载体,形成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培训机制,从而整体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网络创业培训组织流程及技术要点,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网络创业培训组织实施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函〔2017〕39号)执行。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坚持标准,将网络创业培训作为丰富创业培训模式的有效手段,规范网络创业培训组织流程和技术要点,遵循网络创业周期组织实施培训。

  第十条  创业模拟实训技术规程,参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创业模拟实训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函〔2011〕1号)执行。各市应结合本地创业培训工作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参照技术规程,重点针对实训内容、实训方式、实训流程、实训教材、质量监控等核心技术环节,对创业模拟实训技术支持单位(产品)进行系统评估,从而筛选、引进符合条件、适应本地的创业模拟实训技术产品,并确保创业模拟实训技术规程与创业培训技术标准有效结合,互为补充。

  实施标准政策文件可在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http://www.lnrc.com.cn/)查阅。

  第四章  分类组织

  第十一条  “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主要针对具有创业意愿、但尚未有具体创业项目构思的潜在创业者,提供创业与创新精神、识别商机、评估创业能力和条件以及论证创业项目等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每期GYB培训班不少于24学时,每学时45分钟,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能力测试。

  第十二条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主要针对具有创业意愿,且已经形成具体创业项目构思的潜在创业者,提供了解和掌握创办一家微小型企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每期SYB培训班不少于56学时,每学时45分钟,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

  创业模拟实训是SYB培训的补充教学形式,是学员在虚拟商业环境中,进行企业创建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创业活动的学习与演练。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创业模拟实训。

  第十三条  网络创业培训,主要针对有互联网创业意愿的创业者,依托互联网平台,讲授网络创业原理和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进行互联网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每期网络创业培训班不少于56学时,每学时45分钟,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同时完成创业能力测试和《网络创业计划书》。

  第十四条 “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主要针对已经开办了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为其提供扩大企业规模、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培训。每期IYB培训班不少于56学时,每学时45分钟,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行动计划书》。

  第十五条 “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主要针对正在寻求企业增长、决心扩展业务并想突破中小企业发展障碍的企业主进行培训,使其能够规划并成功实施企业增长计划。每期EYB培训班不少于35学时,每学时45分钟。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开班前,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当地创业培训管理部门提交《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附件2)、《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3)、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学员名单等,并进行备案。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在开班前,须进行学员筛选。其中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对学员进行创业能力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确定目标学员;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组织有意愿参加网络创业培训的潜在学员填写《网络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4),筛选具有自主创业的动机,且有明确具体的网络创业想法、具备基本的读写计算能力、一定的电脑和网络基础知识及操作能力,能够保证全程参与的学员参加网络创业培训班。

  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教学,GYB培训每班学员不超过50人,S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每班学员不超过30人,每班安排一名专职老师任班主任。IYB培训和EYB培训每班学员人数由各市根据培训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和授课讲师应严格按照创业培训课程标准组织授课,其中开展创业模拟实训采用理论授课、实岗操作和上机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的,可在保证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邀请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讲解创业政策,邀请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教学时应全程录像,保留教学影像资料(光盘)备案。

  第十九条  创业培训结束后,由各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认定。

  (一)GYB培训班学员应完成创业能力测试。

  (二)SYB培训班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

  (三)IYB培训班学员应完成《行动计划书》。

  (四)网络(电商)创业培训班学员应同时完成创业能力测试和《网络创业计划书》。其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网络创业实践成果(含店铺规划书,同创业计划书),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学员考核可根据各市实际情况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进行,两项考核成绩均合格方可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五)创业模拟实训考核内容包括创业计划书、实岗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均为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岗操作考核由授课讲师进行评定,包括每次实岗任务、网上模拟经营、个人总结等,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方可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市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并颁发,报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须督促创业培训机构按要求配备教材、设备、教具,并督促培训机构及讲师在培训期间使用标准监督评估工具表,加强培训质量监督与评估。监督评估工具表等作为办班审核机构对培训机构及讲师的日常考核资料,由培训机构保存。培训班结束后,培训讲师应按照要求整理本期培训班相关资料,培训机构应做好培训班的考评和档案保管工作,学员档案由专人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按要求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跟踪和了解学员培训后的创业情况,并通过讲座、论坛、沙龙、咨询、上门服务、实地考察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教师、专家、创业导师、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帮助学员提高创业成功率和企业存活率。

  第六章  师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培训师资分为国家级创业培训师和创业培训讲师(含网络创业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国家级创业培训师的选评工作和省级创业培训师资班师资的选派工作。省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创业培训讲师的培训、选评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省级创业培训师资库,用于各市师资力量的补充和调配。

  第二十三条  创业培训师资班,由各市创业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培训需求,由省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国家级创业培训师考核后发证。《创业培训讲师合格证书》由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确定的技术参数统一印制。

  申请参加网络创业师资培训班的,须持有《创业培训讲师合格证书》,还应熟悉互联网行业,了解互联网创业一般规律和流程,具备店铺经营(或电子商务)熟练操作能力和相关指导能力及与计算机或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

  申请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师资培训班的,须持有《创业培训讲师合格证书》,还应具有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学历背景或受训经历,熟悉办公设备使用,具备较强组织管理和沟通能力。

  第二十四条  新任讲师在获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后,须全程跟踪听课至少2次以上并有听课记录,经各市创业培训管理部门认可,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二十五条  授课创业培训讲师须参与学员筛选工作,并根据学员筛选结果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及时调整和完善教学计划。授课创业培训讲师一天时间内只能接受同一培训机构在同一教学场所的授课安排,因故不能完成授课任务,需提前向办班审核机构请假。授课的创业培训讲师及培训机构不得私自找人替课,一经发现,由办班审核机构作停课一年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创业培训讲师的课酬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培训实际自行确定。

  第七章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

  第二十七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培训考核认定资金及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资金,按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列支。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第一批辽宁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辽人社〔2018〕40号)执行:“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500元/人次;“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含创业模拟实训)2000元/人次;网络创业培训,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且不高于“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标准确定。“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费用主要由个人承担,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申领,按照辽人社〔2018〕126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执行。参加培训人员,申领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申领补贴,需递交以下材料: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5);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市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内部核查。

  (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委托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还需递交以下材料:初(高)中毕业证书;代为申请协议。

  (三)根据(辽人社发〔2019〕11号)规定,对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培训补贴直补机构的,按当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补贴申办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或培训机构,须在证书发放半年内向参培机构所属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各级人社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补贴人员名单报送当地财政部门。人社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拨付意见后,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员本人、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各级人社部门,在确保个人隐私前提下,每年定期在部门官网上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部分身份证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培训内容、取得培训成果等)。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同类别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补贴。对个人的创业培训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待遇中相同项目补贴重复申请。直补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补贴,个人不得重复申领。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工作要求,指导各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各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培训质量监督考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备案、师资教学反馈、培训质量督查等各项管理制度,以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与运用,完善信息化平台,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对承办创业培训项目的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于通过线下申请培训补贴的要及时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实名制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培训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人社、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创业培训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样本).docx

        2. 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样本).docx

        3. 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样本).docx

        4. 网络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样本).docx

        5. 创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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