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技工院校:
近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对全省技工学校享受国 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各市技工院 校对于招收的劳动预备制学员学籍注册管理做法不统一,为加 强管理、规范操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经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现就我省技工院校招收劳动预备制
学员学籍注册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学习期限连续计算问题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的 通知》(劳社厅发〔2000〕10号)的规定:参加1年及以上劳动 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 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参加1 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
从2015 年起我省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后的学员,愿意 报考技工院校的,经考试合格可录取为技工院校的正式学生, 学习期限连续计算,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 国家助学金政策和免学费政策。考试的具体操作办法与方式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确定。
二、关于学籍管理问题
对于初中毕业生参加预备制培训结业后的合格学员,愿意 报考技工院校的,可通过转学的方式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技工 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方法见附件),并 注册成三年制二年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和免学费政策。
三、关于资金拨付问题
各地要利用信息手段对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员在参加预备制 培训阶段的信息进行管理,在提交拟拨付预备制补贴资金名单 前要与各市负责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的部门进行信息查重比对,对于已进行双重注册的不能拨付补贴资金。
各市要加强技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助学金管理部门与劳动预备制培训部门管理的沟通与协调,要明确技工院校校长是 享受国家助学免学费政策、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政策的第一责 任人,对于已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仍恶意骗取国家助学金的学校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辽宁省劳动预备制学员学籍录入操作说明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2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