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技能提升 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关于辽宁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76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补贴发放工作节奏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工作事关失业保险促就业积极作用的发挥,事关我省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事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文件精神的落实,人社部和省人社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但目前各地整体工作进展较慢、发放人数较少,11个市进入实质发放阶段,还有3个市没有开启发放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技能提升补贴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这一深受广大企业和技能人员欢迎的好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工作节奏,好事办好,好事快办,提高社会的满意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建立补贴发放通报督导制度

  为促进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工作,省人社厅将建立发放工作季通报制度,按季通报各地补贴发放的人数、金额等情况。建立约谈督导制度,对工作进展较慢、发放人数较少的市,省人社厅将会适时进行约谈督导。

  三、突出抓好补贴发放重点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知尽知,使企业及技能人员都能知晓政策内容、办理程序等。要主动深入本地所驻央属、省属及本市规模较大的企业,做好宣传对接工作。鼓励采取集体申报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人员较多的企业由企业进行集体申报,方便企业和职工申报工作的开展。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效率,缩短办事周期,同时注意耐心细致地做好日常的咨询说明工作。

  四、明确补贴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不同职业(工种)或不同等级可多次申领补贴。

  (二)申领对象取得证书时为企业职工、申报时为失业状态,或取得证书时为失业状态、申报时为企业职工,两者均可申领补贴。

  (三)因国家或省网证书登载时间滞后等原因,造成申请人申领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可适当延长申领时限。

  (四)石化、铁路、航运、冶金等国家有关行业组织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证人员信息可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到的,可申领补贴。

  (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申领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隶属企业的,可申领补贴。

  (七)职工在非企业单位工作期间的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

  (八)企业跨市设立的分公司职工按参保关系可在参保地申领。

  (九)在外省获得证书后转来我省工作并参保的职工,证书在国家或外省相关网上能查到的,可申领补贴。

  (十)对跨省或跨市转入人员,转入地可联系转出地开具未申领补贴证明,再办理相关事宜。

  请各地认真总结前期技能提升补贴工作,对下步工作作出安排,并于4月30日前将书面报告连同《2018年技能提升补贴工作预估表》报省人社厅。

  附件:1.各市技能提升补贴工作情况通报表附件1

  2.2018年技能提升补贴工作预估表附件2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6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