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精神,深入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切实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服务,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水平,强化风险防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依法开展鉴定工作

  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各市要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将人社部门所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大局出发,着眼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必要的经费支出。

  二、严格执行国家鉴定标准,规范病退鉴定行为

  各市在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简称“病退”)时,应当以人社部门所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各地开展病退鉴定原则上应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及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十种常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严格规范病退鉴定行为。

  三、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规范鉴定工作程序

  各市人社部门要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16号)基础上,完善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审核、复核、结论送达等工作程序。严格报名资格审核,准确界定病退鉴定人员范围,防止病退鉴定冒名顶替和病志造假情况。现场鉴定应由专家组独立、客观、公正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专家组认为医疗材料与工伤职工查体不符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组织被鉴定人做现场医学检查并核实。

  四、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依规作出鉴定结论

  各市人社部门要从流程设计、风险防范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安全有序地开展现场鉴定。被鉴定人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安排专人进行身份真实性查验,并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组对被鉴定人进行必要的对症查体。鉴定意见表应准确描述伤病情症状,分科分类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意见统一后确定综合评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公平公正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疑难或涉法涉诉情况可利用现代医疗技术和多媒体影像设备,加强鉴定现场相关影像资料的采集,作为重要证据存档备查。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不得超出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和伤情范围;对病退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人,应进行100%的病志真实性核查。

  五、加强劳鉴专家队伍建设,实行考核奖惩措施

  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建立专家鉴定考评制度,强化政策、能力培训,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管理和动态调整,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等各成员单位的协同作用,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同时,也可通过卫健部门推荐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诚实可信的主治医师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对于一年内多次被再次鉴定改变级别的,应暂停或取消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格。省本级和各市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鉴定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专家库科目不健全的地区可通过省级统一随机安排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跨地市鉴定的方式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性。各市人社部门要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更新后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信息库报送至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加强廉政建设监督

  各市人社部门要从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监督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控制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内控管理,提高业务核查、抽检频次与质量,对岗位配置、人员管理、权限设置、业务规程、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等事项明确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提升劳动能力鉴定的公信力。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推进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完善数据共享机制

  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人社、卫健、医保部门等成员单位的协同作用,共同支持配合,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充分履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统筹负责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调成员单位解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卫健部门协助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医保部门协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医疗材料进行核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被鉴定人资料及相关信息。

  八、加强鉴定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各市人社部门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建立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劳动能力鉴定线上申请和结论查询。探索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核查检验,做到全程可留痕、可监督、可追溯。加强与养老保险等人社内部信息共享,实现业务协同办理。加强与卫健部门、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通过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方便职工办事,压缩劳动能力鉴定时限。通过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信息的比对,核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九、加强鉴定档案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各市要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定期归档,确保真实完整。要规范纸质档案管理保存,研究建立电子档案标准。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切实保证数据质量,《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见附件)按年度随《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人社统W18表)按时统一报送,对于经核实统计数据发生严重错误的,将进行通报。

  附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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