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新长运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崔强与你单位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向被申请人营口新长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营口新长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崔强工资7800元。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营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90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