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 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本委审理的范长富等81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凤劳人仲字〔2025〕75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人的工资:范长富12100元,王德银15250元,张建华12100元,姜洪新12100元,鄂立芳12100元,刘贵明5850元,史广义5850元,唐纯阳3150元,曹伟3600元,鄂咸耀18900元,鄂江12900元,蔡剑秋18900元,李志仪18900元,纪新11500元,刘国日9200元,张乐12900元,高峰12600元,鄂龙10600元,金平12900元,鄂军9500元,崔国强9200元,王洪军12000元,张德4000元,王长德2300元,韩成金2720元,宋丽平4000元,刘艳4000元,倪英胜4400元,王连生11700元,王广发9200元,唐晓明12900元,王成凯11500元,佟桂香12000元,杨金生11500元,黄殿红12000元,王桂连13000元,李嘉伟14000元,杨世洪12000元,鄂善新13800元,于兆福10500元,蔡萍9500元,李刚11000元,董素娟11800元,戴英合12600元,杨景宏12000元,杨士涛12000元,时胜波12000元,范德斌13000元,关成联11000元,李吉龙12000元,杨金波12000元,王发世26000元,崔国彬8600元,杨志凤12000元,王利宽6000元,杨波8000元,吴彦华4200元,孙大军6720元,马广义8000元,刘占有5600元,徐宝重18500元,刘万军18500元,唐桂国18500元,王有安9500元,刘军5600元,李志20000元,樊金鹏24000元,张理11600元,樊之强24000元,崔强24800元,高波14000元,王冬城14000元,王基余20000元,何玉国20000元,刘法科14000元,佟盛有6000元,陈增利4000元,李伟8560元,张生林21000元,刘洋12250元。

  上款合计946450元,自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凤劳人仲字〔2025〕75号仲裁裁决书,上述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凤劳人仲字(2025)75号裁决书公告.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